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中,始终负有引导、教育的责任,主要职责是:
1.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我国学位条例及我校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定。
2.导师应承担有关招生的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项工作。
3.导师应在研究生入学后,深入了解其德、智、体全面情况,针对其特点,根据培养方案要求,按时制定出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研究生认真完成。
4.导师应与教研室其他教师一起共同开设研究生专业课程,严格组织学位课程考试,定期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科学研究及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环节。
5.导师要协助系(所)考核小组或教研室做好硕士生中期筛选考核、博士生开题报告与综合考试。
6.导师应指导研究生根据国家需要和实际条件选择好研究课题、制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审查论文开题报告并负责论文指导。
7.导师要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提出是否推荐答辩的意见,配合教研室做好论文评阅、答辩工作。
8.导师对于提前毕业的研究生与延期毕业的博士生应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
9.导师要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培养他们热爱祖国、为社会主义科学事业献身的品德,引导他们树立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崇高的敬业精神。导师与研究生见面应形成制度,每月至少与研究生谈话一次。
10.导师出国、外出讲学、因公出差等,必须落实其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离校两周至三个月由系(所)审批,离校三个月以上报研究生院备案,离校一年应更换导师并暂停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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