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职责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施工安全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的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5、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6、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作业人员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和换岗安全培训教育。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分别持A、B、C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任职。

7.总包单位应对其租赁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和管理,并负责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并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按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规定执行。

9.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将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0.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做好防护工作,对存在危险的部位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集体员工宿舍。做好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做到文明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11.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且逾期未整改的,将依法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施工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实行现场监管的;(2)企业的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3)危险部位无警示标志或消防通道及设施不符合规定的;(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的;(5)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未按规定验收登记的;(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12.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在市区内工地未实行围挡的;(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4)施工现场搭设的临时设施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5)未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进行保护的。

13.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且逾期未整改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4)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的。

14.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逾期未整改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建设工程发生死亡1人的安全事故,负责总、分包施工内容的项目经理停止承接工程任务一年,并按企业资质、事故性质等情况,3—12个月内分别限制总、分包企业承接相应工程业务;企业一年发生两起及以上死亡1--2人安全事故的,视整改情况,停止承接工程6—12个月,直至吊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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