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园林绿化和灯光照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负有维修和养护责任;
4、与城市管理有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接管手续。已完成移交手续的,由养护责任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5、负责道路、公路养护巡查;(津政办发【2010】28号)
6、负责对无法确定权属单位的管线井,其井盖缺失、毁损后的处置。(津政办发【2010】28号)
7、负责管线施工作业的规范管理,禁止入户管线外挂,禁止电线裸露外挂;(津政办发【201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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