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
(一)负责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村(居)务公开;
(二)负责城市社区建设的指导、协调、组织工作,指导城市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的审核工作。
二、民间组织和民政事务工作
(一)协助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二)协助民办非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婚姻登记工作;
(四)协助收养审核工作;
(五)指导镇慈善组织的发展。
三、优抚退伍安置工作
(一)负责双拥日常工作,对优抚对象、“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伤残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五老人员、参战涉核人员和义务兵家属的抚恤、补助、优待工作;退伍义务兵的培训工作;
(二)追认***烈士的审核上报工作;
(三)负责优抚对象优先优惠卡的申办和补发;
(四)残疾军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伤残等级评定、残疾等级调整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四、区划地名工作
(一)负责村(居)委会界线变更、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处事务;
(二)负责地名规划和管理工作,协助审核地名命名、更名、销名,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
五、救济工作
(一)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调查、统计、核定和上报全镇灾情;拟定和实施救灾方案;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接收、管理社会捐赠的救灾款物;
(二)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协同有关部门对城市和农村贫困户进行扶持救济;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的建设管理工作;协助民办福利机构的审核登记管理工作。
六、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工作
(一)负责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单位的政策法规管理和有关服务工作;协助福利企业的报批和审核工作;检查督促福利企业按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协助福利企业落实优惠政策;协助弃婴、孤儿的收养登记管理;
(二)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对镇内经营性墓园和公益性骨灰楼(堂)进行政策管理;指导镇殡仪行业依法经营工作;负责殡改执法监督工作;
(三)做好收容遣送站对流浪、乞讨等7种人的收容遣送工作。
七、老龄工作
(一)制订全镇老龄事业发展规划,负责老龄工作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负责申办《老年人证》,指导全镇开展尊老敬老活动;
(二)推进我镇“星光计划”的实施,指导敬老院等养老机构的建设管理工作。
八、残疾人工作
(一)负责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二)负责申办《残疾人证》;
(三)负责残疾人组织建设;
(四)组织残疾人参加就业培训工作;
(五)负责协调无障碍设施建设;
(六)组织实施残疾人康复、扶贫;
(七)负责社区精神病防治工作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指导;
(八)指导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
(九)宣传残疾人事业,开展残疾人体育工作;
(十)组织开展助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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