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定全市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二)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五)负责市内中省直企业(含分公司、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查处中省直企业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或授权进行日常监管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
(六)受市人民政府授权或州直部门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七)负责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煤矿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做出处理和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并组织复查;提请政府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检查;承担煤矿生产许可证及煤矿矿长资格证的审查;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负责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检查工作。
(八)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组织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九)组织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十一)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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