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科为区审计局内设科室,负责日常审计监督工作,开展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行使17项行政处罚权,2项行政强制权,3项行政监督检查权。
(一)行政执法权
1、行政监督检查权(3项)
(1)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2)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3)指导监督内部审计
2、行政强制权(2项)
(1)封存被审计单位财会资料及违规资产
(2)登记保存
3、行政处罚权(17项)
(1)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2)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行政处罚
(3)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5)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6)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7)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8)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行为的行政处罚
(9)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10)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1)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2)对滞留、截留、挪用及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行政处罚。
(13)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行政处罚
(14)对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5)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财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6)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7)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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