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制定本地年度工作计划并报本省(区、市)项目办审批。
第二条在认真考察申报岗位的服务单位相关条件的基础上,确定服务单位及需求人数,向服务省项目办申报。
第三条与服务单位、志愿者共同签定三方服务协议,明确志愿者岗位职责,做好岗前县情县况、业务培训及上岗服务工作。确系需要,县级项目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征得志愿者本人和服务单位同意,并报省级项目办批准后,可对志愿者岗位在本县内做适当调整。
第四条按照《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规定,协同服务单位做好志愿者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志愿者安全、健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实行志愿者安全健康管理一把手责任制,遇重大事件及时妥善处理并同时上报上级项目办。
第五条根据全国项目办和服务省项目办制定的服务县考核评估考核办法接受服务省年度考核。根据服务县具体情况,制定本县服务单位、志愿者考核办法,实行服务单位末位淘汰制,对服务单位、志愿者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条推荐优秀志愿者参加评选表彰活动。搜集、整理、上报志愿者典型事迹和管理案例。
第七条定期看望、慰问志愿者,开展形式多样的联谊活动。建立项目办负责人与志愿者定期谈心制度,解决实际问题、听取意见建议。
第八条严格执行全国项目办制定的志愿者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发放制度,确保项目管理经费及奖励经费的专款专用,积极争取地方政府配套经费支持。
第九条争取地方党政及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积极为志愿者落实就业单位,实行就业比例责任制,每年为不少于在本县服务志愿者人数20%的志愿者落实就业岗位,为志愿者扎根当地就业创业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条志愿者离岗时,县级项目办须对志愿者进行服务鉴定,填写服务证证书,并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志愿者办理离岗手续、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一条总结本地实施工作,撰写年度项目实施工作报告,并报本省(区、市)项目办。
第十二条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维护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权益。
第十三条完成全国项目办、服务省项目办、服务地(市)项目办和本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网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