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制定本省(区、市)年度工作方案并报全国项目办审定。
第二条按照全国项目办安排和要求,制定本省(区、市)招募计划,确定各高校招募指标,做好宣传动员和招募选拔工作,并与服务省协调做好人员选拔、补录等工作。
第三条认真组织入选西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进行集中体检。
第四条与入选志愿者签定招募协议书,发放《确认通知书》。指导高校项目办,组织本校入选志愿者在毕业离校前,进行志愿服务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服务理念、服务技能等内容的培训,并积极开展与之相关的实习、见习活动;做好志愿者的户籍、档案管理和党(团)关系的转接工作。
第五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西部计划本省高校项目办、县(市)项目办考核办法,按年度进行考核。
第六条安排专人统一组织志愿者赴服务省报到,参加培训、派遣工作。加强与服务省项目办沟通协调,做好本省(区、市)派出志愿者的跟踪培养、管理服务和就业服务等工作,帮助志愿者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妥善处理本省(区、市)派出的志愿者安全、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
第七条切实协调落实西部计划相关政策,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出台地方鼓励政策。
第八条积极做好宣传、表彰工作。
第九条积极组织并推荐优秀项目办和志愿者参加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条切实为服务期满的志愿者提供就业创业服务。
第十一条建立西部计划志愿者信息档案。
第十二条积极推进西部计划地方项目的实施,规范西部计划地方项目的管理。
第十三条总结本省(区、市)实施工作,撰写年度项目实施工作报告,并报全国项目办。
第十四条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维护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权益。
第十五条完成全国项目办和本省(区、市)西部计划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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