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项目办职责

第一条制定西部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条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落实西部计划相关政策。

第三条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西部计划项目实施工作的支持。

第四条制定招募派遣计划。审批、审定服务县,分配各省招募指标和派遣指标。

第五条确定选拔原则,拟定招募协议和服务协议文本;指导派出省项目办开展入选毕业生体检工作;审定入选西部计划志愿者;发放《西部计划志愿者确认通知书》和《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

第六条制定培训计划,编印相关培训教材,指导招募省、服务省项目办开展培训工作。

第七条为西部计划志愿者统一办理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综合保障险。

第八条制定并负责解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指导各级项目办开展招募选拔、管理服务和就业服务工作。

第九条建立健全督导制度,审定省级项目办制定的高校项目办、县级项目办考核办法。

第十条制定西部计划志愿者生活、交通补贴发放办法,协调有关单位,及时发放志愿者生活、交通补贴。

第十一条为服务期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提供就业创业服务。

第十二条开展全国性西部计划宣传表彰、工作交流和文化建设。

第十三条建立西部计划志愿者信息档案。

第十四条建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编制西部计划经费预算,做好财务管理及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开展项目评估工作,撰写并发布年度项目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维护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权益。

第十八条完成西部计划全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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