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心理咨询员应具备规定的资质,并经过就业部门和咨询师的专门培训,掌握基本的就业指导知识和心理咨询技能。
2、按规定时间值班,不迟到、不早退。热爱心理咨询、辅导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3、咨询人员应接受其专业范围内的个案,并在辅导时严守自己资格的限制。
4、咨询人员在充分尊重来访者的前提下,全面收集有关当事人心理问题的资料,作为咨询、辅导工作的依据。
5、咨询人员应定期参加就业指导和业务培训,经常接受上级就业部门和咨询师的指导和咨询,不断提高自身的咨询水平,并保持良好的身心健康状态。
6、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当事人许可,不泄露有关当事人秘密的信息。在团体咨询中,关于团体成员的自我揭露,咨询员必须事先设定保密原则。
7、咨询过程中,如发现对来访者难以适应时,应本着负责的态度向来访者介绍其他咨询人员;对于疑难病例,难以诊断时,应迅速提交上级咨询师或咨询顾问,申请会诊。
8、对已经确诊或疑似的神经症和精神病病例,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并申请转介。
9、所有咨询人员都应严格执行工作职责,若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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