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解答群众的政策咨询,做好计划生育对象说服、动员和思想教育工作。
二、掌握育龄群众结婚、怀孕、生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和外出等动态情况,并按时上报。
三、按时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参加查环、查孕,落实节育措施和补救措施。
四、督促、帮助村民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或者再生育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等有关手续和证件。
五、负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调查审议、信息变动和公示申报工作。
六、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
七、按要求与重点管理的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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