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气象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
2、负责气象行政许可申请资料的审查,决定受理、不予受理或者告知补正有关材料。
3、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及时转入内部办理程序。
4、负责气象行政许可决定、结论和相关证书、材料的送达。
5、负责同行政许可申请人联系的其他事项。
6、对涉及气象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材料录入行政许可管理系统信息,实施分档管理;每月初填报行政许可情况统计表,如实反映行政许可情况。
7、负责其他需要受理窗口办理的事项,接受有关气象行政许可和相关的技术咨询。
执法责任:
1、按《公务员法》第五十五、五十六条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2、按《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六十二条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3、按《行政许可法》七十二~七十五条、七十七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4、按《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5、按《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6、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7、按《苏州市气象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中所确定的责任。